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管理条例
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
科研奖励基金管理条例(试行)
(2009年12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来华留学博士生提高科研水平,特设立“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以资鼓励。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在校的各年级全日制来华留学博士生。
第三条 每位符合条件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在校期间均可申请享受“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一次。具体规定如下:
1、在境外与自身学习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用非汉语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资助,每人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在境内与自身学习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用汉语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者,可申请“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资助, 每人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以上两条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一。
第四条 获得“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在公开发表时,必须署名“上海财经大学”。
第五条 具体申请方法:
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后,学生本人持登载论文的学术期刊、版面费发票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经“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即予资助。
第六条 本条例由“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博士生科研奖励基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3-12-13浏览次数: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