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生转专业、转学学分认定试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生转专业、转学学分认定试行办法
(2009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培养,提高培养质量,确保转专业、转学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总则》、《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以及《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等规定,针对我校留学生培养,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的转专业是指在本校范围内从一个专业转入另外一个专业。转学是指由国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第二章 学分认定的原则、方式与组织
第三条 认定原则:
1、留学生在我校修读的学时与学分要求: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我校的修读学时不低于该专业教学计划总学时的75%,同时学分不少于该专业总学分的65%。来华留学研究生在我校的修读学时不低于该专业教学计划总学时的75%,同时学分不少于该专业总学分的60%。
2、留学生转专业、转学申请学分认定的原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时、学分不少于转入专业课程的学时、学分。
3、他校学制为每学年三学期及以上的,按他校总学分与我校总学分之比,及我校每学年两学期的设置确定学分转换关系。
第四条 认定方式:
1、转专业之前的相关课程学分经审核后,采取直接认定的方式。
2、转学之前的相关课程学分经审核后,可分别采取直接认定、考核或考试的方式。
第五条 成立校学分认定小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和相关院系专家组成。
第三章 学分认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认定条件:
1、来华留学本科生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实施,来华留学研究生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实施,待转入院系同意接收后申请学分认定。
2、转学的留学生应在我校每年秋季开学前申请学分认定。
3、除上述条件外,汉语言类专业留学生转专业、转学时还须修满300课时及以上汉语课程,汉语水平须达到新HSK 4级(195分以上)。
第七条 所需材料:
1、转专业留学生学分认定所需材料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学籍材料为准。
2、转学留学生学分认定需提供经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登记的有效学籍材料、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1名专家的推荐信等材料。
第四章 学分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转学的留学生向校学分认定小组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第九条 校学分认定小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学分认定的方式。如需考核或考试,由校学分认定小组组织专家进行。
第十条 校学分认定小组对课程学分进行最终审核,并由学分认定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公布学分认定结论,书面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留学生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含5个工作日)向校学分认定小组提出复议要求,校学分认定小组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含10个工作日)进行复议,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校学分认定小组同意认定的学分及相关材料,应归入留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留学生的学分认定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如发现有任何舞弊行为,则原认定的学分失效,并参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